刑事辩护中的事实辩护,刑事辩护中的事实辩护是指

nihdff 2024-04-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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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中的事实辩护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中的事实辩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为什么人赃俱获的铁案也要有律师辩护?

什么人赃俱获的铁案也要有律师辩护?

即使证据确凿,也有量刑等情节,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帮助。另外在办理过程中,程序***项如果严重违法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也影响到定罪。在刑事案件中,及时请律师,是明智的选择

这个主要是预防冤***错案的,还有涉及程序正义的问题。

刑事辩护中的事实辩护,刑事辩护中的事实辩护是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而且现在越来越重视程序正义,就算是所谓的人赃俱获,收集证据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也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排除了就没证据了,疑罪从无了。

这个在许多学者眼里是法制进步,但是在许多普通人眼里是放纵犯罪

许多法学者认为,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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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辩护,最起码可以一定程度减少冤***错案。

刑事辩护律师出庭被告人作辩护,不是被告的犯罪事实辩护,而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维持和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一个法律制度设置。刑辨律师的职能是维护被告不受非法或者违法程序的审判权利,维护无罪、疑罪、罪轻的被告人不受不当有的刑罚或者罪刑不等的过重刑法处罚的权利。

这样吧,举几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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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甲因盗窃财物1000余元被拘,检方的意见是入户***,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某律师介入后,经过分析研究,某甲不符合“入户”的条件,***达不到一般***案的量刑标准,应无罪释放。

附:“入户”

“入户***”,是指为实施***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的行为。认定“入户***”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的,不属于“入户***”。

例2.某乙***3000余元被捉获。检方意见是某乙犯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

某律师介入后,分析案情,某乙和受害人亲属关系,赃款已全部退赔,受害者鉴于亲属关系愿意出具刑事谅解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最终以免于刑事处罚结案。

例3.某丙***工厂配电线路器材造成工厂停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余万。检方意见是破坏电力设施罪,应判处十年以上***。

某律师介入后,经调查,某丙***的是工厂闲置不用的废旧电路器材,工厂停电的原因是当天雷击造成变压器烧坏,附近工厂亦有多家停产,造成的损失与某丙***案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结果是某丙因***罪判处***一年六个月。

坦率的说,许多人不明白。人赃俱获?在没有真正知道之前,法院的人并不知道他是谁?为什么?即便就是被公安局当场抓获,***依然也是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多严重?过程如何?最多他就是个嫌疑人!在未被判决之前,他依然是合法的“嫌疑人”。这个时候***就在中间,原告和被告打官司。即便原告被公安局抓获。所以,被告依然有权为自己辩护。依然有权请律师从法律角度为自己申诉。只有法官根据双方辩护的事实、证据做出判决之后。那时候被告才是“罪犯”。这些程序都是尽可能的防止制造冤***错案。在许多情况下,大家看到的未必是事实,还必须有证据。举个例子,大家看见这个人把另个人杀了。他就一定该判死刑吗?最少要听听***者的说法吧?但他不是职业法律人士,就不知道哪些事情是重要的,按法律程序怎么做?就必须请个律师帮助自己。法官一手托两家,不能有偏向。无论原被告。究竟是谁有罪多少人看见,人赃俱获都不算,必须对簿公堂,确认!被告承认由***说了算才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中的事实辩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中的事实辩护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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