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阅卷范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阅卷范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阅卷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阅卷权是辩护人保证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当然享有这一权利,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则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才享有阅卷权。 阅卷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阅卷的范围,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相关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另,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排除在阅卷范围之外。 2007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扩大至“本案的卷宗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未作改变。2012《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高于《律师法》,因此对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的冲突,应适用201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仅限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限定与2012《刑事诉讼法》冲突,应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本案卷宗材料的限制可以继续适用。
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查院了除了律师以外家属不能阅卷吗?
根据一般的司法程序,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家属通常不能直接阅卷。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需要保护案件的机密性和公正性。
律师作为被告或被告家属的法律代表,有权获得案卷材料以便为其当事人提供合适的辩护。然而,家属可以通过律师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协助和支持。最终,***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允许家属阅卷。
是的不能
只有辩护律师才能有权利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阅卷范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阅卷范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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