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债务律师选哪家,南京离婚债务律师选哪家比较好

nihdff 2024-04-2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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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南京离婚债务律师哪家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南京离婚债务律师选哪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对外所欠下的***,***等非法性债务,因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另外,如果一方对外举债数额巨大,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范围,则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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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除此之外,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该债务是否有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个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符合以上两点应为共同债务,如果不符合一般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应该就没有关系了,可是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却是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即便你们已经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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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具有如下特征:1、所负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责任承担的基础。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或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分享利益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2、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同一给付利益。3、夫妻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如果你能够明确举证这一债务为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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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此还有疑问,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关于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是否应共同偿还的问题,涉及《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偿还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把握的核心问题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举债、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内财产协议且债权人是否知晓该协议、该债务举债用途是否合法等。

首先,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也有除外情况,即夫妻双方存在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同时债权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该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依法应由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其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婚内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此时债务应由举债一方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恶意串通而举债或者举债用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基于这种债权债务本身的违法性,法律对此债权债务并不予以保护,即该债权债务不仅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债权人本身也无权依法向举债一方主张权利。

谢谢相邀:如果夫妻一方欠债,离婚后应该共同偿还,因为婚前所有家庭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財产。还有要看你们离婚时在家庭财产分配时,把一方的欠债列入财产分配其中没有。如果在财产分配时没有提一方欠债之事。那就算离婚了,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共同偿还欠债。

原则上应共同偿还,除非你有铁证证明你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现实中非常之难。好像之前南充有个案例,女的事先跟所有亲威朋友同事声明了,丈夫借钱自己不承担,还登了报,最后官司打赢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南京离婚债务律师选哪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南京离婚债务律师选哪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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