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相关论文,刑事辩护相关论文题目

nihdff 2024-04-2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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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相关论文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相关论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为什么被告人有辩护律师?
  2. 如何看待美国教授论文为殖民主义辩护?
  3. 大学研究生自杀去世,只因导师刁难不同意送审?真相是什么?
  4. 为什么情节严重的杀人犯还会有辩护律师?

什么被告人辩护律师

1.主要为了保护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2.公检法机关都是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专业机构,都具有较强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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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而刑事案件被告一般情况下是普通公民,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在诉讼过程中又处于不利地位,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提供帮助。

如何看待美国教授论文为殖民主义辩护?

任何一件事的发生都会造成多样性的结果。你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同一件事,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一件事。西方殖民的起因是西方的强大与其它地区的落后,殖民的目的是掠夺财富。但殖民这件事造成的西方文明对落后地区的扩张,在对殖民地造成痛苦的同时确实推动了当地的社会发展。但由于殖民本身的掠夺性质,也压迫和剥削了当地人民,所以两者相抵很难说一定向好或坏的方向发展。


这种观点的最大问题是只强调一种倾向,特别是出于政治目的美化丑恶的行径。其实提出观点的人很清楚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设这种观点成立,只要西方不再强大,那么更强大的地区就有了殖民西方的正当理由。我想起前几天蓬佩奥说:中国是帝国主义国家。这让我产生了很多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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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不过即使中国足够强大,我们也没有必要去殖民其它国家。我们强大的逻辑与西方强大的逻辑不同。我们的强大是干出来的,西方的强大很大程度上是靠抢的。未来的财富形态已不是自然***、土地而是技术、知识,这种东西又不能抢。殖民美国还要解决它们国内贫富差距、种族歧视一堆的矛盾,吃力不讨好赔本的买卖,倒贴都不要

首先发生这样的事对于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也算正常的吧,他们时常爆出一些新奇、骇人的言论。事情发生在上月13号,一个在中国生活了十多年的教授发表了一篇《殖民主义研究》。里面鼓吹殖民能给当地带来高效的***,能带来和平和民族共处甚至还允许重新殖民统治。当然这一言论也受到不少批评,其实我感觉现在世界很多热点地区很多原因就是殖民产生的恶果,那个国家来当殖民者呢?有又那个国家愿意被殖民呢?所以回到过去那是万万不可能。那教授还有种优越感和白人至上的思想在作祟才能有如此观点,还有的一些人观点独特点能吸人眼球是代表不了什么,最多是人们茶余饭后的一个笑点不足为奇。

大学研究生***去世,只因导师刁难不同意送审?真相是什么?

我是燕园终身学习,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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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5月1日,中国传媒大学即将毕业的研三学生黄静怡,一个26岁的姑娘,选择了在26楼坠楼,一个如花生命凋谢,让人痛心。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坠楼原因被认为是因为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不能送出去外审,不能参与答辩,这意味着,她的研究生学习会延期。

***发生后,并没有迅速为公众知晓,校方并没有公布坠楼的消息,直到5月10日女生家属通过网络发布***,声讨黄静怡的研究生导师,坠楼***才为公众所知。

家属在网上公布情况声讨信后,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公布了“情况说明”,表示学院在第二天就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启动了核查工作

在坠楼到公布信息这10天时间里,不知道学校和家属之间发生过什么事情,但显然,家属对于学校的态度是不满意的,对于黄静怡的导师,则充满了愤怒,所以在公布的声讨信中,对其导师予以了强烈声讨。

在声讨信中,家属认为,黄静怡去世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毕业论文问题,因为导师不同意她的论文送审,即便是黄静怡将论文修改了多次,还给导师发了道歉信,苦苦哀求多次,但导师依然不同意,还把黄静怡拉入黑名单,坚持不同意论文送审;如果导师能搭理黄静怡一下,听取她的诉求,可能就不会走上绝路了。

家属认为,是导师亲手逼得自己的学生走上了绝路,黄静怡的生命是被导师亲手埋葬的。

从这封包含强烈情绪的声讨信来看,其中的基本事实是,黄静怡坠楼,与毕业论文不能送审,不能按期毕业有直接关系,而这,必然牵涉到她的导师,不能送审,是因为导师不让送审,不过,其中并没有说明导师不让送审的原因。

我们知道,研究生培养,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研究生进入学校后,在校期间的培养方案、课题研究、小论文发表、毕业论文的开题、定稿,到送审、答辩等,无一不牵涉到导师,本质上说是需要导师负责的,没有导师的同意,这些事情都是不能完成的。所以,从这种角度说,如果证实黄静怡的坠楼与论文不能送审有直接关系,那么,这确实只能是因为导师不同意她的论文送审造成,而不能送审,当然意味着不能按期毕业。

首先孩子走了,这是一件非常令人痛心的事情。站在家长的角度我们能够深深地同感失去孩子的痛苦,家长对学校对导师有抱怨和指责,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作为旁观者,并不了解细节,可能有很多的原因导致这样一个不幸的结果,大家也不要轻易地指责孩子太脆弱,现在孩子们面临的压力确实越来越大了。

作为大学老师,这样的消息对我们的冲击是很大的,我每年大约有六个左右的专硕要毕业,作为学校和导师,大家都是想尽一切办法让孩子们顺利毕业,并且帮助他们找到工作。但同时目前对学生毕论文的学术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导师是第一责任人,即便学生通过答辩,很多年之后,如果在教育部定期不定期的各种评估中发现你的学生论文不合要求,或者有其他学术同行指出论文的严重问题,导师都是有可能丧失身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做导师也是特别纠结的。需要在考虑学生顺利毕业就业和严格学术要求之间寻求平衡。学生的论文如果达不到最基本的学术规范,导师一定会选择否定。

我今年就有一个学生,我同意送审了,但是评阅老师中有一个给了否定性的意见,有可能要延迟答辩和毕业。我这个导师也每天为学生的情绪波动而惶惶不安,说实话,现在当老师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社会面对老师的要求太高了,你既要道德高尚,又要学术严谨,又要关心学生,这是要求当然都是应该的,但你总有些不可控的因素,比如有时也会有一些孩子,或学习态度或学习能力真的达不到要求,也不是你完全能够控制可以教的,你可能真的需要付出很多的心力去确保一个最低的可接受的结果。

这是一个不幸的意外,希望当事的双方以及所有的围观者都以更平和的心态对待吧!

导师刁难学生,学生宁愿死也不去学校告发,也不给家长说,也是太幼稚了。这样的导师还配做导师吗,教育部为什么不重视起来。从前俩年到现在有好几个研究生和博士生,都***了,为什么还不引起重视。所以中国留不住人才,有导师压着哪。

首先,这个问题中使用“刁难”一词是不合适的,“刁难”带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导师是否的确是故意在为难学生,这件事尚无定论。

***涉及两方,当只有一方在说话的时候,你无法仅仅根据一方的说法贸然得出结论。

为什么会发生舆论反转?因为我们太急于给出自己的站位,仅凭着一方的观点。

作为一个导师,从学生一方给出的证据来看的话,我认为学生自始至终的处理问题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研究生开题,学生呈报论文选题,导师不同意此选题,学生直接绕开指导老师找其他老师签字,然后正常开题。开题后到论文写作,学生论文完成,准备论文答辩,导师依然拒绝签字。

这个环节导师做法有无问题?我觉得问题不大。因为指导老师开始阶段就明确地对学生选题表示了不同意,并拒绝签字。在跟导师意见相左的时候,学生可以有两个选择:第一,尊重指导老师的意见,更换选题。第二,如果实在不认同指导老师的意见,学生也可以申请更换导师。这是正确的做法。

正确的路有很多条,但可惜的是,这个学生偏偏选择了一条最崎岖的路:学生一意孤行,直接绕开导师找别的导师签了字,然后顺利通过开题,进入了论文写作环节。

论文写完后,找指导老师签字要求参加论文答辩,指导老师这个时候有权利说“NO”,为什么?因为学生的这个选题当初指导老师是不同意的。现在任何部门奉行的都是“谁签字谁负责”,导师当初就没有同意这个选题,为什么要这个导师签字呢?学生应该找当初开题环节那个帮她签字,顺利放行她的老师啊!

但是,如果开题环节别的老师尚可帮不是自己门下的学生签字浑水摸鱼的话,论文答辩导师们可不敢随便签字,因为这意味着实实在在的责任承担者:学生论文一旦涉及抄袭或质量低劣或政治不正确等责任,导师也是吃不了兜着走。

你看,到了这个环节,学生就走入了一个死循环:导师不签字,学生没办法参加论文答辩;导师签了字,学生这一意孤行,违背规则的账又怎么算?此风一开,导师的权威又如何建构?……

锅子哥观点:年仅26岁,正值花龄的研究生凋零,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

事情发生后,网上舆论一边倒,纷纷谴责导师的不作为和渣行为,但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现在只有受害方发声,导师方面并没有作出解释,不能着急下定论。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扩大,高学历者***的***也越来越多了起来。如,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杨宝德、硕士陶崇园、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陆经纬、中科大博士生刘春杨等等。

我有位大学同学目前在[_a***_]大学读博,去年一起聚了聚,他坦言:研究生看似在象牙塔里一尘不染、超凡脱俗,但实际上比想象中压力大很多。每天跟着导师东奔西跑,回来还要做研究、查文献、写论文,实际上是为导师干活,有时得不到导师的认可,还要被骂个狗血淋头,好不委屈。

薛姓导师薛艳平,网上对该老师的负面消息铺天盖地,说他好的人几乎没有。随后有网友和学校同学提供了他之前发的微博和平常的行为,并进行了猛烈抨击。


看上去,的确不像一名大学教师应该发的东西,但是搞艺术的或许和我们的思维不太一样,暂且不做评论。

同时,还有人指出他的奇葩观点:

为什么情节严重的杀人犯还会有辩护律师?

情节严重的***犯,可能被判处***或死刑,法律规定这样的被告人必须要有律师辩护,否则开庭程序违法,没有辩护人,这样的案件是开不了庭的。

必须有辩护人的案件涉及下列几种被告人: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四)可能被判处***、***的人。

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但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聋哑盲人,***人、可能判处***或无期的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心智不成熟或精神问题,即便法律赋予了他自行辩护的权利,他也无法真正的行使这项权利,无法为自己进行有效的为辩护。这也是这四类人一定要有辩护人参加,才能补足其辩护能力的短板,帮助其有效的行使辩护权

辩护权是***的体现,这些案件必须要有辩护人,也是法律保障***的充分体现,即便有些严重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可能也无力回天,辩与不辩一个样,但有辩护人足以体现国家保障了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也充分保障了其***,至于判决结果,都是其先前行为造成的惩罚,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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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论是***犯的辩护人还是检察官,都是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正义,那也就不存在邪恶,为***犯辩护的意义就在于让法律在程序上和适用上都得到最大化的正确使用。***犯的辩护律师和检察院公诉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保护***犯应有的权利,并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方能保证法治的前进,而不致于进入一言堂的歧路。


个人无论做的事看起来多么可恨可恶,但是在被法庭审判定罪之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之人,享有法定的权利,通过法庭审判就是给他一个洗清自身犯罪嫌疑的公正公平的机会和场所,由于嫌疑人通常都被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加上绝大多数人都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缺乏认识,嫌疑人无法收集有利于证明自己无罪或轻罪的证据,也不懂得如何在法庭上为自己辨护,所以要由律师来邦助保障嫌疑人的法定***,邦助他们收集证据有必要时替嫌疑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法治精神首先是要求人掌握公权力的执法者要建立起对每一个未经法庭审判的嫌疑人***用无罪推定原则,其次是要求全体公民都树立起律师是每个公民法定***的最后一道保障这个概念。律师为嫌疑人辨护不是去保护坏人,而是在保护所有人的法定人身权利。

这种类似问题,网上一大堆,确实已经被讨论烂了。但这里我也简单说下我的观点。

对于这种问题,曾有人引用《圣经》中上帝耶和华想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座城而与亚伯拉罕发生的关于义人的对话来回答。大意就是,只要城中有10个义人,就赦免整座城(按《圣经》的内容来看,似乎城中连10个义人都没有)。这个经典故事类比到具体的人身上的逻辑结论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是善恶的结合体。为了避免错判错杀,那么“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人”就成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理论基础。对于可能判处***的这类案件,审判更要慎重,只要存在一丝无法排除的怀疑的,就不能定罪判刑。这种回答当然比较哲学范了。

其实不必援引圣经,有更简单的通俗理解方式。一国刑事诉讼法律(即程序法),不可能针对每一起刑事案件单独制定、单独适用。法律具有普适性,那么对待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在受害者家属眼中嫌疑人***作案事实是多么的铁证如山、其人性有多丧失等,都要一视同仁——都要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才能定罪判刑。这就是程序价值。甚至可以换位思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受控方,当你亲身遭遇刑事控告时,你也希望不经审判直接给你定罪判刑么?既然你知道喊冤,那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刑事案件,在审判之前,你又怎知没有冤情呢?即便犯罪事实铁证如山,是否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呢,是否应该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呢。我国发生过太多的冤案******,比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当年定罪判刑哪一幢不是“证据确凿”,可后来呢,都打了脸,打了公权力机关一记重重的耳光。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意义所在,想定罪判刑,得经过合法程序才行。

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程序辩护权的另一重价值或意义在于,作为受害者一方,既然你坚称对方是作案凶手、死有余辜,那让其拥有合法辩护权又有何担忧呢?既然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观念,就应该相信法律可以给你公正的解决——对方有罪的,自然会受到应有惩罚。站在嫌疑人(作案凶手)角度而言,法律给予你充分的程序辩护权利,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如果还认定你有罪,那你就得服判。

所以,刑事程序法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平衡双方,能保障绝大多数情形下双方都处于公平的地位。指控嫌疑人的,经合法程序审理后,若其真有罪的,自会受到严惩;喊冤否认的,你尽可以扯一切从轻处罚情节或法律漏洞,最终的结果也会让你心服口服——即便你本人不服,以大众视角,至少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至于说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冤案,那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此外,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法官不是上帝,无法洞察一切客观真实,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手段,它只是一种相对最为公平公正的方式。所以有时你作为受害者却苦于没有证据指控对方,对方逍遥法外却得不到惩治。对于这种情形,由于证据是诉讼的脊梁,一切看证据说话。如果你真遭遇“哑巴吃黄连”的情形了,那就不是人类理性可以解决的了。毕竟人无法站在上帝视角俯视一切,一切正义都是相对的正义,于诉讼而言,法律只能保障双方在法律规则下处于公平地位

p.s.这个问题如果用学术范回答的话,确实可以写成论文形式来长篇大论。我就不费那个力气了,以上回答,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相关论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相关论文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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