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司法改革辩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刑事司法改革辩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
- 请了一个律师,本来没我的事,他给我辩护错了,造成我的损失,怎么办?
-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 为什么有律师愿意为罪犯辩护,甚至明知他有罪,还会为他脱罪?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结论就是一个误解,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的结论与律师的职业素养密切相关。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有两种法定情形,在侦查期间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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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律师没有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是一句空话。赋予律师取证权是法律应有之义,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也作了合理的限制。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包括四种情形:
以上是对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认识的回应,为什么说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呢?作者认为,刑辩律师的高危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而且主要是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
- 刑辩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容易发生通过行贿司法人员获得不当利益,因而高危;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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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是可以为自己的辩护业务取证的,至于取证的时候如何取证?如何保证调取的证据是合法的,是真实的,需要靠律师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正常取证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律师取证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编造证据,也不能避重就轻的取证。所以,题主问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危职业,实际上是某些人对律师职业的判断错误。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当中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不搞一些违规的东西,律师的职业是没有风险的。所谓的高危判断,实际上是指律师很可能违法。因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以及法庭的辩论权虽然是可以豁免的,但并不是可以胡乱来的。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如果律师制作了虚***证据或操纵虚***诉讼,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国家权力规定律师没有刑事取证权。律师明知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证据不足甚至是冤案,出于法律正义去取证,将面临伪证罪风险。刑辩律师没有职能只有义务,这个义务就是配合公检法动员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求轻,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完成。死磕律师不受待见,具有坐牢的风险。律师的游刃有余用武之地是在民商事法庭。
律师是一个外表光鲜,内心苦逼,在刀尖上跳舞的职业!
一、很多人理解的律师都是港台剧中那些西装革履,香车宝马,外表光鲜,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美男靓女,而实际上是严重的误导,***剧中的律师只是文学形象,现实中根本不是那个样子;
二、律师不是公务人员,没有公务身份,很多人并不尊重,被人看不起,不理解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三、律师没有固定的收入,收入很不固定,不少律师经常在为温饱而努力,因此律师并不是高收入人群,不是大家想象的收入很高;
四、律师支出很大,律师要交纳税收,要交纳社保金,要支付培训费,一年下来数额很大,不是人们想象的没有什么支出;五、律师的执业风险很大,律师经常受到[_a***_]人员,自己委托人员,社会人员的攻击,经常被投诉,经常被律师协会调查处罚,因此风险巨大,随时都有停止执业的可能;
六、律师的健康很难保障,律师的知识更新很快,需要不断地学习,需要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经常受气,生活很不规律,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经常发生,健康根本无法保障。
七、律师时时刻刻都面临着伪证罪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
总之,律师就是一个被高估的职业,是一个不太好的职业!是一个高危的职业!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
不要拿律师操守为违法行为辩解,律师首先是一个公民,面对违法行为有责任有义务进行举报,当事人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律师还在掩饰、辩解甚至帮助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应按照同犯处理。这也包括财务公司和财会人员,明知***账、洗钱等违法行为的。
这正是律师的扭曲人生。
1、为了让当事人信任律师,也为了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已经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是许可律师对于知道当事人过去(不是现在或将来)的危害行为,是应当保密的。
2、另一方面,法律也玩了一个把戏,即只有在***宣判(实质应当是终判)后,当事人才可以叫作罪犯,否则都只能算是嫌疑人。似乎除了***,大家都不懂法,不晓得这就是犯罪一样。形式大于实质,很搞笑吧。但法律就是如此规定。
但同时,对于还是什么犯罪嫌疑人的人,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实施正当防卫的,刑法第二十条及宪法第五条就非常明确。
3、广义的法律人,是包括律师的,而法律人,自从他们从事这专业学习及从事这专业工作时起,他们有的甚至都曾许下为匡扶正义,为社会公平正义之类的誓言。结果,明知道所谓的嫌疑人坦白的犯罪事实,却不敢维持正义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你说这心理,是如何的扭曲?为了实质意义上的罪犯,他们又是如何的维护犯罪分子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受害者或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做这行的人,都是人精啊。而对于那些自命不凡,以为没了律师地球就转不起来的X师们,则不一样。他们甚至有人叫嚣“看了你的回答才知道普法之重要”哦。自己的心理扭曲到连做梦都以为天下就他们独大的了。
其实没有必要说过多的理由,只要能读懂《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一切尽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此规定表明,除过准备或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之外,律师要对获悉的当事人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注意法条中的“有权”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准备”或”正在”,如果已经实施终了,那么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样,律师没有必须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与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体系中何必设立律师制度?
综上所述,回到本题的设问,除过上述的三种例外情形,律师即使知悉当事人的其他违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机关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
辩护权是基本***,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辩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律师为“坏人”辩护。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坏人”也是弱势的一方,需要通过辩护维护其权益,平衡公权力。刑诉法规定了对律师的豁免权力,除非正在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人身的犯罪。
这个问题刚才已经有多人给予了正确的回答。那就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分别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及其例外都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我想说的是,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与一般人的理解有出入?那是因为,你只想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别人,而没有想到有一天你活你的亲友被无辜卷入诉讼,这个时候,法律规定了一个可以从法律角度能够帮助你的人,律师,他只站在你和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利用知道你的有关情况,就与你的对手联合起来审判你。
请了一个律师,本来没我的事,他给我辩护错了,造成我的损失,怎么办?
律师既不取证也不分析案子,一个简单的劳动关系案子,打输了。输赢都拿律师费!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都否认,被告提出的证据律师都无异议,再辩解,这叫什么质证方式呀,奇葩呀!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二审法官不开庭,因为二审***审理案件大多都是书面审理,是法律规定允许的。
律师不交辩护词,律师为什么不交辩护词呢?当事人聘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为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此时,律师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那和没有请律师有什么分别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律师在二审时不提交辩护词,法官会视为律师放弃辩护。二审法官会对一审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书面的审理。
根据刑诉法236条规定,审理的结果有以下三点:
一、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审理的刑事案件,二审***才能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代理二审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义务,必须完成。
二审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受托辩护的被告人律师必然违规,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审受托的辩护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极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及相关合法刑事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经过精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分析,最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是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及刑事诉讼权利的有力武器。否则,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违背了刑辩律师代理案件的初衷,对于刑案当事人的损害将无可避免。这样的律师,不仅当事人唾弃,而且同样会遭到律师的谴责。
所以,二审受托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无论是二审***决定书面不开庭审理,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要说后果,三种后果都有可能:维持原判,发还重审,改判。
1、二审不开庭,对于一般案件来说不违反法定程序。
但有的案件时依法应当开庭的,比如: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比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再比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除这类案件外,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
2、律师不交辩护词
有委托律师吗?如果有,那么应该向二审***提交辩护意见,不然,委托律师的目的何在?
3、案件的后果是根据案情和证据来判断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为什么有律师愿意为罪犯辩护,甚至明知他有罪,还会为他脱罪?
这就是反应的真实的社会形态!倒不是说有钱有权就能够绝对的颠倒是非,但是这样的事情绝对是有的!韩国的电影除了和韩剧简直两码事,也甩了中国电影18条街!另外韩国的以南北问题为背景的电影也很好看…隐秘而伟大 ……等等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疑罪从无。就是先***定这个人是无罪的。***判定他有罪,必须用证据说话。律师依法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也是赋予嫌疑人的权利。如果证据确凿,证明嫌疑人有罪,就应该判定他有罪,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证据不充分,就发回重审,或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就当庭释放!律师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或从轻免除刑罚辩护。这里面有个界限,就是律师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伪造证据,做伪证,串供等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否则,就要受到法律追究。正常的辩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司法改革辩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司法改革辩护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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