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意见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意见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可以将辩护意见给嫌疑人看吗?
可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将案件卷宗内***的有关笔录,勘验结果,法医鉴定书和涉案物证书证展示给犯罪嫌疑人,并询问有关犯罪情节,以便拟定辩护意见。但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出示案件证据,那是泄密。
辩护词可以交给当事人。
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是律师辩护方案及辩护流程等书面化。根据刑事案件委托关系,当事人有权利知道辩护律师辩护的辩护内容,及时与当事人协商与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完善和优化辩护方案,也就是说辩护词不是脱离当事人的;案件到了法院,只要不是法定保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利知道案卷材料的内容,及检察院指控的内容,及证人证明的内容,这样才可以让当事人有个及早准备的时间,否则就是刑事法律上的不公平,因为整个过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是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而作为被指控的当事人对卷宗材料确实不知或者知道的很少,这是不公平的。
可以因为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其职责是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包括提供辩护意见。
而被告人有权了解律师对其案件的辩护意见,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
不过,律师应当在保护自己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适宜将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
律师在将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和选择,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不泄露任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
因此,律师可以将辩护意见给嫌疑人看,但需谨慎对待。
不可以。
目前起诉意见书可不可以给嫌疑人看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书一般是不给嫌疑人看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把***意见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只规定了在审判阶段把起诉书送达给被告人。如果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给不给看根本没有什么差别,因为辩护律师虽然不给犯罪嫌疑人看***意见书书和卷宗证据,但在向其间接核实有关证据时,都是针对***意见书的,因此不会影响最终向司法机关及时、准确的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所书写的辩护意见,是可以告诉被告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的法律依据,律师需要为被告书写辩护词,若在***阶段,发现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害人律师可以对定罪发表意见吗?
可以。被害人律师作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不仅可以就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多少损失进行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还可以就被告人定罪量刑发表意见。被害人是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作为对被告人是否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考虑。
被害人律师只有在能参加庭审时可以对定罪发表意见。
在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被害人的律师不能参加庭审,也就不能对定罪发表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律师在庭审中可以对定罪发表意见。
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在庭审中可以对定罪发表意见。
刑事案件[_a***_]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多大?
(一)专家意见书当隐名提交否则不予***信。
专家意见书的主要诉讼价值在于其所提供的客观法律意见,而非专家本身。从实践中看,参与论证的一般都是学界翘楚,依《中法网专家论证服务章程》所载,“专家系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⑦。”由于法律专家在法律界声名显赫,不少法官可能就是他们的学生,或听过他们的讲座,读过他们的书,客观上的压力、心理上的暗示,都可能对其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不利。为避免专家的声望、地位、学识等对承办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隐名,仅就论证意见本身向法庭提交,或者仅表明组织论证机构的名称,从而在合理限度内彰显其权威性。
(二)专家论证活动所获利益应影响其可***信度。
专家就论证活动收费是知识经济的常理,市场需求的必然,当事人出资委托的专家从己方角度提出专家意见也无可厚非,但其所获薪酬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在美国“***之友”制度中就规定:呈交的意见书中需包含当事人或其他成员为此提供的金钱支持的记录,其理由在于:专家与当事人一方的辩护律师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意见应当是客观性的,过高的薪酬有可能影响专家判断立场,并丧失意见书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价值。因此,法官应当根据专家所获薪酬判断意见书的客观性,进而决定是否***信,笔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就论证所支出费用在论证意见后列明,该费用应大体相当于学者专家参与普通学术讨论所获酬劳。
(三)对意见书中就事实判断部分予以排除。
从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书涵盖的内容上看,既有对案件事实的评判又有对法律适用的意见。譬如从浙江省高院政策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笔者认为,专家意见书仅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阐述观点,而不得对如何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这是由专家、学者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其既非案件的当事人,又非案件的侦查人员,因此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做法律上的判断只能是法官的职权。但是,如果专家意见书被吸收在辩护词中,则既可以对法律适用也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因为它已经有机的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这是由辩护词的在诉讼中的功能所决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意见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意见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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