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刑事辩护人证据,以及刑事诉讼辩护人证据目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下列哪些证据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 2、什么是刑事辩护人
- 3、刑事案件中主要提供辩护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 4、《刑法》306条详细内容
- 5、辩护人收集哪些证据应告知公安机关
- 6、辩护人证据开示义务
下列哪些证据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1、详解:《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AB应选,D不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法律主观: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新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4、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什么是刑事辩护人
1、法律分析:辩护人指的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经由人民法院指定,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其亲友、监护人。
2、【法律分析】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3、法律主观:刑事辩护人一般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刑事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法律客观:刑事辩护人相关知识。
刑事案件中主要提供辩护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都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一)种类 证据种类的概念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
5、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
6、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法》306条详细内容
1、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
2、《刑法》第306条其实就是对于辩护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如果有毁灭证据的行为所做出的一些规定。
3、我国刑法分则第306条。是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规定。
4、概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 刑法 第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 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辩护人收集哪些证据应告知公安机关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AB应选,D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律主观: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新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证据开示义务
1、法律主观:作为辩护人应尽的义务有: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以上义务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
3、辩护人应当向***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4、一)告知义务 委托情况告知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5、修正后刑诉法确立新的审判模式使证据开示制度的产生具有了前提,已作了涉及证据开示内容规定,主要体现在:其一,起诉[_a***_]。
6、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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