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实战课程,刑事辩护实战课程有哪些

nihdff 2024-05-0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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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实战课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实战课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2.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3.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二审法官不开庭,因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大多都是书面审理,是法律规定允许的。

律师不交辩护词,律师为什么不交辩护词呢?当事人聘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意见。此时,律师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那和没有请律师有什么分别呢?

刑事辩护实战课程,刑事辩护实战课程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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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在二审时不提交辩护词,法官会视为律师放弃辩护。二审法官会对一审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书面的审理。

根据刑诉法236条规定,审理的结果有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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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要说后果,三种后果都有可能:维持原判,发还重审,改判。

1、二审不开庭,对于一般案件来说不违反法定程序

但有的案件时依法应当开庭的,比如: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比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再比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除这类案件外,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

2、律师不交辩护词

委托律师吗?如果有,那么应该向二审***提交辩护意见,不然,委托律师的目的何在?

3、案件的后果是根据案情和证据来判断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审理的刑事案件,二审***才能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代理二审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义务,必须完成。

二审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受托辩护的被告人律师必然违规,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审受托的辩护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极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及相关合法刑事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经过精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分析,最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是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及刑事诉讼权利的有力武器。否则,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违背了刑辩律师代理案件的初衷,对于刑案当事人的损害将无可避免。这样的律师,不仅当事人唾弃,而且同样会遭到律师的谴责。

所以,二审受托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无论是二审***决定书面不开庭审理,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首先,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

其次,嫌疑人在庭审前,无权阅卷,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所附证据并不清楚,庭审时很难从容不迫质证,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

所以,嫌疑人最好聘请律师。但如果嫌疑人家境困难,其所犯罪行又事实清楚,且属轻罪的,也可以不请律师,以免花钱还没效果。

犯罪嫌疑人自我辨护在法律上有规定,是他的权力,不得以任何理刁难,阻止和驳夺。 以上提问,可参阅“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性文件。

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可以辩护,但是存在局限性,嫌疑人自己不能阅卷,不能取证,完不成有些工作,无法达到辩护目的。如果有律师,提前可以掌握公诉方的证据,律师就有所准备和做点应对工作,存在疑点也可以发现。有些案例中,我们看到,有些嫌疑人以前本是法律工作者,他也精通法律,但自己犯罪后,辩护也是有困难的,还需要请律师辩护,为他把关。

犯罪嫌疑人有自己辩解的权利,但无法看到案卷材料没法确定辩护方向,自身也没法保证公检法办案流程的正当性,如遇到刑讯逼供等情形申诉也很难,所以一般都会聘请律师。在实践中,即使是律师涉嫌犯罪被抓了,也会选择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通过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事人一方的问题,也可能是[_a***_]机关的问题(公检法每个阶段可能都会存在,因此用公权力机关来代替),以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自身能力等,我们具体来分析这三个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一般包括证据本身有问题,也包括提交阶段和时间有问题,证据本身有问题是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入手(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想要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这三个性质才会考虑是否被理睬的问题,只要这三个性质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不会被理睬。

2、阶段和时间的问题。作为刑事案件来讲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的,每个阶段都有该做的事情和工作,***如这个案件在公检法三个机关的任一机关时,律师提交证据时,没有到相对应的机关,在实务中一般将材料退给律师并告知你去相应的机关去交相关的证据的材料。

3、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这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反正各种原因就是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原因,但是重点就是在这个地方,对于解决的方法,下文也会重点讲述。

第二、解决的方法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都有解决的方法,但是相对于第一种来讲可能证据来源方面已经灭失,不存在从新搜集的可能,因此,在实务中应该着重小心应对。剩下的比如关联性问题,则没必要再次提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合法性和客观性,除了灭失不能再次搜集的情况,都可以从新搜集提交。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讲就要相对应的部门,在实务中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除了浪费点时间。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就要认真对待了。不理睬时,可以到***审理阶段在进行提交等,跳过了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本应该提交而不给理睬的情况,但是这种就比较被动,对很多重要的证据,尤其是对案件定性的证据,应该越早提出越好,这样可以尽早的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早的沟通。因此,在这个阶段证据不被理睬时可以提出申诉的控告,以受理回执或不予理睬的事由等书面材料来进行请求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或对于不予理睬的证据可以要求其附卷,等庭审时在详细进行质证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实战课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实战课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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