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罪名整理,刑事辩护罪名整理方法

nihdff 2024-05-0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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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罪名整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罪名整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什么是有罪推定,无罪辩护吗?
  2. 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3. 如果辩护律师明明知道委托人有犯罪事实,还为其辩护,律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 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区别?

什么有罪推定无罪辩护吗?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对刑事侦查审判,都是一种正常的方向,途径和手段。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有罪推定是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立场出发,去寻找,确认完整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犯罪证据如果做不到,则犯罪嫌疑人无罪。无罪推定正相反。它努力寻找确认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如果做不到,则犯罪嫌疑人有罪。其实,在实际应用中,这二种推定,都同时存在,互通。有罪和无罪推定的目的是共同的,都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为什么现代刑事法律摈弃有罪推定而确立无罪推定?直接的,主要原因与这二个推定本身无关。而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法权利维护需要。在某种政治社会文化条件下,这二种推定中,无罪推定更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就出现了目前的犯罪推定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

有罪推定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违背,一般认为,有罪推定是求刑权或者审判权,无罪辩护是防御权。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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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有罪推定事实上与审判方式相关。***取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可能适用有罪推定,对抗制的审判方式不可能***取有罪推定。我们在***作品中可以经常看到封建法庭的拷问,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从官方而言,有罪推定可能受到了科技技术的局限性影响,古代的科技水平较低,证明犯罪往往是通过口供实现,***取有罪推定并***用拷问可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由此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拷问制与刑讯逼供哪一个更合理?拷问是法定的,有程序的公开的刑讯,而刑讯逼供则非法的秘密的行为。因此,应当禁止刑讯逼供,并依法追究逼供者的法律责任

现代的民主社会坚持罪刑法定,即未经法院审理,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有罪推定与民主社会的理论不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罪推定还是部分司法人员的观念。具体而言,侦查人员如果没有有罪推定观念,很难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应当建立在大胆设想,小心求证,并杜绝刑讯逼供。检察人员与法官不应当存在有罪推定的念想,就检察人员而言,对证据不充分,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就审判法官而言,对证据不充分,可以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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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防御权。就公诉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权是适当的,并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能力行使,或者不能充分行使防御权时,法律允许他们聘请1~2人帮助行使防御权,聘请专门的律师可能是他们的最好选择,其中,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行使辩护权时,没有罪重的辩护,因此,辩护律师千万不能有有罪推定的设想。笔者也见到少数律师在法庭辩护时,提出被告人构成重罪,事实上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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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简单来讲,就是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认定你有罪,然后再根据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去搜集你构成犯罪的证据。有罪推定明显违反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因为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司法工作人员基本不会搜集证实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这是造成冤***错案的可能性急剧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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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是针对进入审判机关的刑事案件而言。对于大部分被告人而言,其辩护律师可能***取辩护策略如下:第一,做罪轻的辩护;第二,做轻罪(即另一个较轻的罪名,比如公诉人机关公诉的罪名为抢劫罪,辩护律师辩护的罪名为抢夺罪)辩护;第三,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情形下,辩护人较少***取该类辩护策略,因为该类辩护成功率极低。现代法治社会的精神,不冤枉一个人好人,司法机关在搜集证据时,除了搜集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在此种情形下,想证明一个人无罪的难度极大。因此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律师基本都是***取罪轻的辩护,而非无罪变化。

关注我,一个长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的人员,希望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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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被推向审判台时,这个人会被认为或者会被怀疑至少在某一个方面与公诉人所指控的罪行有关系。审判的过程就是法官通过控辩双方辩论,判断这个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控告人一般由检察官担任,控告人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侦查材料作为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辩护人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的律师来担任。在审判中,如果没有一项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则法官就可以断定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这就是无罪推定。通常一项犯罪总是充斥大量证据,碎片化地关联着罪行与嫌疑人,断定嫌疑人有没有实施犯罪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量间接证据指向嫌疑人,不仅嫌疑人自己说不清,就连他的辩护人也难以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仅凭自己主观臆测断定嫌疑人有罪,或者至少其犯罪嫌疑无法排除,就断定嫌疑人有罪,就是有罪推定。大量司法事例证明,有罪推定是造成冤***错案的主要原因。

当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时,而且当嫌疑人的律师对案情有足够了解,且非常有把握认为自己的委托人不可能是罪犯时,他要极力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其中主要内容就是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因而不可能实施犯罪。嫌疑人重金委托律师的唯一目的就在于此。

有罪推定,就是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认为这个嫌疑人是有罪的!无罪推定,是比较谨慎和比较负责任的态度,在没有找到犯罪证据的依据时,该嫌疑人只是怀疑对象!所以疑罪从无的审讯方式,可以极大的减少寃***错案的发生。

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有罪辩护,是在承认被告已经触犯公诉机关指定的罪名,辩护人作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的行为根本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达不到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辩护的拼音是biàn hù,注音是ㄅㄧㄢˋ ㄏㄨˋ,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_a***_]的正确性等。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

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 例:他作冗长的演说为自己的意见辩护。

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 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 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 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3、刑事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强词夺理。犯罪了,就应该负责。对于证据确凿的事实,应尊重事实,做量刑辩护。如果非要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强行做无罪辩护,不仅起不到辩护的作用,反倒让人感觉是在负隅顽抗。

如果辩护律师明明知道委托人有犯罪事实,还为其辩护,律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依法辩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依我之见:受托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己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该委托律师依法有权仍然为其辩护,“该律师有责任认真而负责任地进行无罪丶罪轻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而不得只收诉讼费而敷衍塞责丶或不办理辩护事宜。

为什么?

因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规定:委托的律师有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理辩护或有关诉讼事宜。

那么,什么又叫做认真做好诉讼事宜呢?

依我之见:受委托律师依法从当事人处了解全案的真实案情,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线索积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在检察机关阅卷中所获证据进行庭前质证分析,对案卷中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从程序到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并依法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丶补充鉴定的建议;在法庭开庭时,受委律师积极依法交叉询问被告人丶证人丶鉴定人和质疑控方所示的所有当庭出示的各种证据,并积极出示自己依法收集的,或者诉讼证据卷中有利于当事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各类证据;法庭辩护时,一方面当事人的行为确己构成犯罪的,辩护律师应教育当事人认罪服罚,另一方面应驳斥控方的刑事指控,并根据法庭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

如果委托律师只收钱,不为办理当事人上述诉讼事宜,比如应该不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而不询问了解丶该出席法庭而缺席不出庭丶该质证而不质证丶收集了证据或卷内己有有利当事人证据的不示证丶不发表辩护意见……等”不作为”等严重不负责任丶不履行律师职责的行为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当事人及家属有权向该律师所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或当地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注册地的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处理该“不作为”的律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律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站在其当事人的立场上为当事人的利益说话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但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在头条上看到一些律师,听他们的语言我就不敢恭维。如,说对方身体轻微伤,心理不受影响时,列举:正常吃饭,正常睡觉,正常锻炼。不顾他的主人也是在此列。岂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身体轻微伤就不影响心理?更笑话。妇女被奸,身体重伤吗?所以这样的律师居然敢出庭,思维缜密应是律师不可缺的。

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付于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律师是职业,收费是生存付出的劳动。也有不收费的,如:明明是杀人犯罪,审判时自已不请律师,家属也不愿为顾律师。那么审判***要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所,该所派出兩名律师为其辩护。这是不收费的。对穷人,或残疾人等是兔费援助出庭为被代理人代理,均是免费,甚至律师自已自理费用。律师接案后,工作首先到***索要公诉状,看公安,检察院卷综,***主要证据,发现疑证的烈为重点,发现侦查卷证据不全,或有疑问的,、诱供的,逼供的,预设供词,询问,审讯笔录间有问题的,还有多个被造供词不一致的,书证,勘察,签定证等很多,随后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一,一询问清楚,被告大都相信律师,他会一五一十告诉律师的。首先分析案情,排处逼供的。再进一步对公安少侦察的,律师再去补充侦查证据,保证据扎实可靠。有些案件律师与公诉人是对辩的,首先确定起诉状罪名是否符\实?2是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意外,或就沒有犯事,是屈逼供词,就推翻。罪与非罪,就按无罪辩护。有罪但减轻情节的,按轻判辩护。有个例案:***,公安机关抓了4人,搜走东西也很多。但***案件不归公安管辖,应由检察机管辖,案件移交区检察院。***数额在4百万左右。17名工人300余万已分过了。两个正副经理一个会计,一个保管每人分了32万元。总数额是4百余万元。14年前刑法定的是:"十万元以上,是***或死刑″。区,县***无权审立无期,***。应移交市检察分院,向中级******。但该案区检察院向区******。这是最明显的违法了。没有管辖权的,他们不懂法枉法裁判,开庭。本案不属于***案件,是工程承包案件,所有工程工费除上交主管部门2O%后,剩下工费职分7σ%,干部分30%,有承包文件在2年前已行成正文,上级有保存。承包文件我找到后,给另3律师各送一份。本案按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在厅上非常激烈。结果区***枉法越权判经理15年,副经理13年,会计1o年,保管8年。为此都不服上诉中级***。中院审立一个月,宣判撤消一审判决,改判4被告无罪当庭释放,上午就开车到县看守所接出4个被告,但4人被管押2年另3个月。错案追纠,国家赔偿至今也沒完结,因区***没钱赔几百万元。就是本人办的案件。网友们。可笑吧!可叹吧?真实***。

常某殴打老人一案被判一年半,常母洪欢号称***二十年前殴打常某的过错,这一家人我不敢想象当年如果真像他们所说张老师殴打了常某,那张老师能活到今天算是奇迹,第一常父那身高马大机智灵活的社会关系,能一夜之间号召数百人签字儿子解脱,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其二,就算当年张老师殴打常某那他万万活不到今天,以常父的做人风格我觉得张老师早就在本地活不下去了被折磨死了,其三,常母为人刁钻,张老师如果殴打常某那他今天早就不在教育机构了,早就身败名裂被赶出本地了,我的分析不知道大家认不认同,所以说张老师殴打常某只是一面之诗,完全是常某意淫出来的谎话,仅供***参考。

律师的辨护是律师为争取辨护者最大的公正与公平的权力使其得到最大利益的有偿辨护,关健在于弄清案件的核心,对症辨护,不戴帽子,证据说话,以理服人,而本案的的i律师犯了几点大忌,致辨护失败,大忌一,本案本身是全国关注的有师生论理争议的第一案,你不该在612开庭前在公开媒体上高调宣扬无罪辨护的自信和对公检法的不信任。大忌二,作为律师要低调做人,高调辨护,证据说话,以理服人,而你俩在法庭上目空一切,手足乱舞,视法庭如舞台,如入无人之境,断章取意,避重(网传视频)就轻(***),更换概念一***为打架,以受害者没有***为不严重等等。大忌三,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常某及家人的不认罪,致使常及家人以借道谦为名而妖魔化老师为实而达无罪之目的。综上失误,使常失去了轻罪判决(缓刑)的机会,是你一律师将常判了实刑,归结一句话自做聪明。

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区别?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的行为根本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达不到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有罪辩护,是在承认被告已经触犯公诉机关指定的罪名,辩护人作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在辩护的出发点上是否定检察院指控自己的当事人有罪的,其认为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从而不应该判处刑罚;而有罪辩护的出发点是认同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辩护的重点放在量刑上,从认罪态度、退赔犯罪所得、取得谅解等方面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罪名整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罪名整理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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