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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后***又通知去质证是咋回事?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开庭审理的过程包含质证。
***通知质证是一种证明在案件处理中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证据效力的活动。
***开庭后又通知质证的情况出现是因为有新证据没有质证,需要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质证后是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叫去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
刑事诉讼辩方应该如何举证
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收集证据时,必须***用合法的手段收集。
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事诉讼举证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法律主观:举举证的顺序可以是证人作证、出示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不过这不是固定的举证顺序,举证顺序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来安排。可以***取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的原则。
刑事案件法庭质证
1、法律主观:刑事案件,按照以下方式在法庭进行质证: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2、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3、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4、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法庭的质证如何质证
1、法律分析: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2、质证的顺序如下: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3、质证时,可以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融入到质证意见之中。质证需要具备一定生活常识,违反常理、常情、常识的证言是不具有真实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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