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阅卷摘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阅卷摘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申诉律师阅卷规定?
规定如下:
2. 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卷内容。
3.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时,应当到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进行查阅。
4. 办案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律师查阅,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5.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应当向受援人或者委托人说明查阅情况,并根据受援人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刑事申诉律师阅卷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应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1 刑事申诉律师阅卷有具体的规定。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辩护人、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的,可以申请查阅有关案件卷宗、证据材料。
但是,查阅案件卷宗、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除外。
3 换言之,刑事申诉律师在阅卷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不能泄露案件秘密,不能影响案件审理等。
同时,刑事申诉律师也应该在阅卷时认真查阅卷宗、证据材料,为被告人的利益和申诉工作提供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3.进入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阅卷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阅卷权是辩护人保证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当然享有这一权利,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则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才享有阅卷权。 阅卷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阅卷的范围,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相关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另,最高人民***《解释》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排除在阅卷范围之外。 2007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扩大至“本案的卷宗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未作改变。2012《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高于《律师法》,因此对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的冲突,应适用201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仅限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限定与2012《刑事诉讼法》冲突,应当无效,最高人民***《解释》对本案卷宗材料的限制可以继续适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阅卷摘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阅卷摘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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