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全辩护改革,刑事全辩护改革最新消息

nihdff 2024-04-2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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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改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全辩护改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 巢湖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你怎么看?
  3. 劳荣枝二审为其辩护的律师勇气何在?
  4.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什么是以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各高级人民***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刑事全辩护改革,刑事全辩护改革最新消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注重制度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等关系,确保改革稳步推进。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律师辩护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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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你怎么看?

从2018年1月开始,巢湖***对所有刑事案件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律师提供辩护前,***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月22日上午,巢湖市人民***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庭当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玉萍律师于开庭前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这是巢湖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以来开庭并判决的“第一案”。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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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二审为其辩护的律师勇气何在?

个人认为这个案例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判决的量刑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吴丹红会为其辩护,原因有两点,一是涉案时间长,同案犯早已被处决,很多细节死无对证,容易产生质疑。二是劳善于伪装,反供不认罪,这就很容易和律师产生共识,里应外合,对抗审判,产生审判的相反效果,以达到替人消灾的目的。所以吴也就大功告成了。这样一个全国上下都高度观注的案件,如果能推翻原判,那他就名声大振,今后不知有多少人排队请他打官司,好处就不用多说了。可惜他失算了,就像劳荣枝所言,法律是不会放过一坏人的,再说公证执法是不容挑战的。否则法律将失去它存在的意义。

庭审判案律师很重要。我们见过的无良律师的劣行是: 辨不辨得赢无所谓,有没有新证据翻案也放一边,首先一条: 翻供!指使犯罪嫌疑人什么都不承认,什么都不知道,能推给死人的最好,能推给同案犯的就推岀去。当然,律师指使犯罪嫌疑人翻供是犯罪行为,但只有你知我知,我不说你不认,奈我何乎?律师如果坚持正义,一切实事求是,那就是值得尊重的讼师。律师如果胆大包天,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胡搅蛮缠,浑水摸鱼,那就是流氓无頼!就是讼棍!劳案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希望诉、审、辨三方依法诉讼,公正判决。

谢谢邀请!劳荣枝二审家人“聘请”大律师吴法天。当然这个“聘请”难免有“毛遂自荐”的嫌疑。其真名吴丹红(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等等,头衔很多。其实罪犯和他一样都是敢于挑战法律的人,只是方式不同。用他自己的笔名表述,他是个“无法无天”的人。要说是什么勇气接手此案,律师本来就是为少数嫌疑人[_a***_]的。这个勇气无非想通过此案趟浑水,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劳、法二人狼狈为奸,他们早已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几年来他俩连续共同作案***,犯罪实事清楚,“无法天”想翻此案根本行不通!

吴法天自以为很了不起,善恶不分、助恶取名利对抗人伦道德,变相的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做人的底线。

你有能耐把杭州纵火案、唐山***案、王子被害案发发言,那才能体现你的价值

劳荣枝如果善良罪名不能成立,那这个社会就没有恶人了,监管机构应当释放所有人,他们的事根本不能与"劳″相提并论!都是善良的人!

作为一名天秤座晚期患者,犹豫不定,耳根软这些劣势真的很不适合回答这个问题。为了7名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属,为了这几年兢兢业业的检察官,我内心是认同一审判决的!但是看了吴教授的宣讲,我也认同法制社会的进步要允许为疑犯辩护的存在。

同时,作为A型血女汉子,我的正义感促使我对残忍***7名受害者的凶手深恶痛绝,我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坚信出来混,迟早还!我坚信人在做,天在看!我坚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同样,我的公正性也愿意听听顶尖律师在这个案子中有哪些新的辩护角度。如果揣测律师的勇气,我认为有四点:1. 大部分NB的专业人员很是愿意自我挑战,越难越要试一下;2. 高***的专家是有使命感的,他们无怨无悔的推动这个领域的专业性和认知的更迭,即使他们是少数,但不是还说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吗;3. 专业法律人士可能会认为理法、准确的证据链是唯一衡量标准,(他们也许是这样被培训教育的)所以,他们挑战有疑问的方面也可以被视为为后人设置案例模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4. 给疑犯和她家属的的交代。让她在各种角度的狡辩无所遁形,最终接受伏法,而不是若干年后提起这案子,还有不同的声音认为现在的法律不健全,没有好律师为她辩护导致误判。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可以的。

先举例说明。

办理传销犯罪案件中,就时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以上。那么,很多时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组织都是符合这个条件的,但具体到内部某个涉案人员就不一定达到这个标准,比如参加传销组织的王某只发展了25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认为传销组织整体的人数和层级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王某参与发展下线,对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到关键性作用,也属于共犯,有的***则认为王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律师就可以两种辩护同时进行,以王某发展人数较少,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为由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结合其发展人数、加入时间、获利数额等涉案情节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再说说法律依据。

1.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2.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依我之见:‘’不能‘’

为什么不能呢?

因为你辩护方的观点在‘’定性‘’上的违反刑事法理逻辑的‘’前后矛盾‘’的论点,很容易遭遇到检控方攻击,***也不会***纳你‘’前后矛盾‘’的观点。

以下本人从控辨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作为辩护人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有权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辩护。所以,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表现。

二,本案例中所述‘’律师是否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既作‘无罪’,又作’最轻’的辩护呢‘’?依我之见:不能!

A,因为罪与非罪是控方***和辩护人之争议的焦点,也是该案件争议的基础事实,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你的当事人确实无罪,你的职责就应该坚持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因为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会影响你的当事人的性命丶财产丶自由丶名誉,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违背事实丶甚至弄虚作***丶贿赂法官)为当事人所无罪辩护是保障***的光荣使命;

B,那么,辩护律师又将其当事人的行为又改变为‘’罪轻‘’的定性辩护观点为什么‘’不能‘’呢?因为前面你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你的当事人无罪,你又在后面改口为‘’罪轻‘’,就意味着你已自己否定了‘’无罪‘’的观点,这在法理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辩护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为失败的辩护;

C,指控方(自诉人丶检控方)将抓住你‘’前后矛盾‘’的论点进行分析批驳,将为抓住庭审主动权把辩护律师逼入死角,你为当事人服务的初衷将得更加遥远,你辩护律师将在庭上处于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顾不暇了,还能邦你的当事人?

那么,面对有‘’从轻‘’情节,该怎么办?

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法律还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最高人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等文件中都有规定。

谢谢邀请!

在法庭上是否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是需要根据一个律师的辩护经验和庭审时候的具体情况而做出变通的,这就需要这个律师是否有冷静的头脑和经验来辩护了。

说白了,律师就是嫌疑人请来的口舌,律师的职责就是一切以代理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才是个有职业精神的律师。


律师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子有自己的一个判断,在开庭之前对案子以什么样的一个方向来辩护而对嫌疑人最为有利,来选择是以“罪轻还是无罪”的方向来辩护,如果选择了辩护的方向,一般庭审的时候是不会轻易的改变的。


而庭审其实是一个语言的艺术,你既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又不能是个死脑筋,同时你要根据庭审的情况来配合公诉人和法官,要懂得变通。

因为有时候检察院的想法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二审的时候,如果真遇到事实不轻证据不足的情况,有可能二审检察院会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而要求二审***予以纠正的。

如果你律师本来开始的时候是以同档次“罪轻辩护”的角度辩护,庭审遇到这种情况,那律师不改变辩护策略就是有问题了,这种情况,律师要做的就是:不说话,少说话,顺着检察院的意思来,打配合。


我就遇到过一个案例,一审被判了12年,而二审律师是打着改判保8争5的念头来的,二审的时候二审检察院直接认为一审检察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要求***予以纠正,而那位律师真心聪明,立马说了一些场面话,不露声色的拍了下马屁,然后直接少说话,顺着检察官的意思来,最后改判为2年,简直奇迹。


所为并不是说不能进行变通,庭审就和应酬一样,什么样的场合说什么样的话,坚持自己观点的同时要学会临场发挥,而一般没什么经验的小律师,庭审的时候就是对着辩护词的稿纸念,而钱拿的还心安理得,我也是醉了。

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都不可能在同一场辩论中既作无罪辩护,也作罪轻辩护。主要原因是:

1、无罪和罪轻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定罪量刑概念,是决不可以混淆的。

2、如果同时以无罪和罪轻两种观点加以辩护,只能说明律师本身对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不清不楚,对该如何定罪量刑模棱两可,使法官无法清楚你的辩护意图。

3、***用双层辩护只能反映出辩护律师的业务能力欠缺,法庭也不会***纳你的辩论方式及观点。

所以,作为律师,应当就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稳当地选择无罪、罪轻的辩论主题,以达到真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的目的。

个人观点,欢迎指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全辩护改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全辩护改革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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