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质量,刑事辩护的质量要求

nihdff 2024-05-1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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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的质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的质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問題首先要明確什麼叫证据!

簡單說: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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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证据十分重要!

证据是依照訴讼規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維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決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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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七种、但是、必須收集、根據、提供程序合法!真实合法!運用证据之間、证据链接合法才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所以說不能说律師提出的证据***必須要採用!

是要***经过反复认证后才能謹愼的***用后、做为判決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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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针对这个问题,我想简单谈一下三个阶段律师如何处理自身发现证据的问题。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首先要确定的是律师是否有权利向侦查机关提交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且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这里的提出意见当然包括递交证据的权利。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在这个阶段向公安机关递交证据呢?我个人的经验是如果是确实能够证明此人无罪的证据,那么律师是有义务提交的,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40条对律师的要求的。但是,如果这些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无罪的效果,只是能起到让案件事实存疑的效果,那么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向公安机关递交,因为实践情况是如果没有颠覆性的证据,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会在意律师针对案件的一些异议, 他们更愿意按照他们的思路将案件办理下去。

案件如果达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律师权限的不同,那么律师的工作内容也会发生不同。我们知道在上文的侦查阶段,刑诉法只是规定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对于侦查机关如何处理律师的意见确没有规定。那么造成的结果是律师想在侦查阶段与办案人员沟通十分困难,但是在审查***阶段, 刑诉法规定检察人员有义务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还必须附卷。也即在这个阶段,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必须接待律师,并接受律师当面或者书面提出的法律意见。那么既然有当面与承办人员沟通的机会,当然律师固定的案件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应当递交给承办人员,以便让他们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对你的当事人作出一个最有利的结果。

最后谈一下***阶段,如果你在公安或者检察院阶段递交的证据对方认为与案件无关,并没有随案件移送至***,或者相关证据在案件移送***才发现,那么没有关系,在法庭立案后,辩护人仍然有权利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证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应当在开庭前的五日向***递交,最好不要开庭后向法庭当成递交,因为这样做可能会拖延庭审程序。

另外要说一点的是,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交的证据,都是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即可以进入到庭审的实质阶段。如果***不让辩护人递交证据,亦或者虽然接受了证据但是不允许当庭出示接受各方质证,那么这就说明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如果导致被告人不利的结果,可以提请二审上诉,这种行为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通过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事人一方的问题,也可能是公权力机关的问题(公检法每个阶段可能都会存在,因此用公权力机关来代替),以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自身能力等,我们具体来分析这三个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一般包括证据本身有问题,也包括提交阶段和时间有问题,证据本身有问题是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入手(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想要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这三个性质才会考虑是否被理睬的问题,只要这三个性质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不会被理睬。

2、阶段和时间的问题。作为刑事案件来讲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的,每个阶段都有该做的事情和工作,***如这个案件在公检法三个机关的任一机关时,律师提交证据时,没有到相对应的机关,在实务中一般将材料退给律师并告知你去相应的机关去交相关的证据的材料。

3、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这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反正各种原因就是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原因,但是重点就是在这个地方,对于解决的方法,下文也会重点讲述。

第二、解决的方法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都有解决的方法,但是相对于第一种来讲可能证据来源方面已经灭失,不存在从新搜集的可能,因此,在实务中应该着重小心应对。剩下的比如关联性问题,则没必要再次提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合法性和客观性,除了灭失不能再次搜集的情况,都可以从新搜集提交。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讲就要相对应的部门,在实务中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除了浪费点时间。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就要认真对待了。不理睬时,可以到***审理阶段在进行提交等,跳过了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本应该提交而不给理睬的情况,但是这种就比较被动,对很多重要的证据,尤其是对案件定性的证据,应该越早提出越好,这样可以尽早的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早的沟通。因此,在这个阶段证据不被理睬时可以提出申诉的控告,以受理回执或不予理睬的事由等书面材料来进行请求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或对于不予理睬的证据可以要求其附卷,等庭审时在详细进行质证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的质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的质量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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