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的危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的危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告知书,有什么坏处吗?
事物总有正反两个方面,具体的检察院叫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好的方面,也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方面。好的方面大家有可能都知道,在此就不做赘述。
重点说说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方面,也就是题示说的有什么“坏处”,希望对被告人有所帮助。实际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是带有诱骗性质的,公诉人为了省事或者想减轻自己的责任,会从各个方面诱导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有的案件说实话,很多是在罪与非罪之间,被告人很可能自己都分不清其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无罪还是有罪。只是到了那种环境有可能给自己一种有罪的暗示,经过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讯问、诱逼等措施,就很容易迷失方向,出现所谓的“虚***自白”的现象,就很容易认为自己犯罪了。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自己承认了有罪,这就是铁板钉钉。
所以,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另外就是提醒被告人注意这一点,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会减轻处罚。但对于没有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被告人是不会加重处罚的,如果对未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被告人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形,一定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这种行为(案件有问题私信关注我)。
检察院安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什么坏处,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诉法改革期间,新增加的条文,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这是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这项制度,经过近五年的实践,基本上已经趋于成熟,也被广大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所认可,切实在节约司法***、化解诉辩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运行中的模式,主导作用的是检察机关,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环节、起诉环节或者审判环节都可以提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单独评价的从宽处罚,而是结合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在这个基础上再次从宽,就是更大幅度的从宽。当然,提出的越早,从宽幅度越大。比如,在侦查阶段认可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认罪认罚的,侦查机关会做好记录,随卷移送审查***,给予最大的从宽幅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是要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就是又认罪,更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后,要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至于量刑的问题,有的案件会提出量刑幅度,有的案件就会直接提出确定刑期,因案而异。
如果你没有犯罪事实,你签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判你刑你别觉得冤。
后来后悔觉得冤了,为时已晚,因为判刑入监狱已成事实申诉***增加了难度。
有人说了,“你没犯罪签什么认罪”?是啊,这话有道理。
没有犯罪为什么签认罪认罚告知书呢?
1.可能有刑讯逼供。在高压之下被迫不得不签字“认罪”。
2.明知自己没有犯罪,违心“认罪”。
不论什么情况下,无罪之人签认罪认罚告知书,都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也是对办案机关不负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的危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的危害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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